无棣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2010-12-29 10:36:03 作者:见内容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评论 0 条
无棣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管理
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运行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内农村公共供水工程主管网及供水水厂的维修养护均适用本办法。村内供水管网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县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使用进行监管。
第四条维修基金来源:
1.县财政每年下拨年度维修基金;
2.农村公共供水水费中核定的折旧费中提取。
第五条基金的征收标准:
1.农村公共供水水费中提取的维修基金,按照现行的水价构成,每方水按0.05元提取,由县水务主管部门计核水量方数,供水单位按季度缴入财政专户。今后如水价作出调整,则提取金额适当调整。
2.县财政以每年不少于20万元的标准下拨年度维修基金。
第六条维修基金由县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实行“集中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统筹使用”。
第七条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1.公共供水主管网维修;
2.供水水厂供水设备维修;
3.公共供水节水技术推广及农村公共供水节水项目补贴;
4.其他合理支出。
第八条新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质保期内,非人为因素,不得动用工程的维修基金。
第九条维修基金使用规定:
对维修费用5000元以内(含5000元)小型维修,由供水单位自行负责维修,保证农村居民正常用水。
对维修费用5000元以上的维修,由供水单位向县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水务主管部门核准后,作出维修预算,经审批后报县财政主管部门审定,给予维修费用的75%补助。
第十条维修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县水务主管部门组织。
第十一条对应急维修项目,应及时向县水务主管部门汇报,由县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公室迅速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定后,实行工程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再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核算,补办手续,补助比例同第九条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为确保使用管理好维修基金,县水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份对上年度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作出书面报告,上报县政府。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6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