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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新闻无棣新闻无证+醉驾+套牌 无棣交警抓获“牛”司机

醉驾,无证驾驶,套牌,随便哪一个都要被严厉处罚。近日,无棣交警抓获了一位“牛司机”,简直要“逆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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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7日20时50分许,无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一中队民警在棣新六路与文昌中路交叉路口处执勤时,发现一辆小型轿车“S”形路线向前行驶,民警驾驶警车尾随其到无棣县东方花园小区院内,在驾驶员停车开车门的瞬间将满身酒气的驾驶员抓获,面对民警询问驾驶员闪烁其词,更是无法出示机动车驾驶证,民警现场立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但苏某拒绝配合工作,于是联合海丰派出所将违法嫌疑人苏某带至无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进行手持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经检测,苏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8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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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9日,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苏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5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进一步网上查询,驾驶员苏某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套用其他车辆号牌。在铁的证据面前,苏某对其无证驾驶、套用其他机动车号牌、醉驾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八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无棣县公安局依法将犯罪嫌疑人苏某刑事拘留,现此案在依法办理中。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处2000元罚款,计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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