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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棣醉汉酒后滋事致人猝死,自当受到法律制裁

2014-12-03 16:39:52 作者:见内容 来源: 浏览次数: 评论 0

 酒后殴打他人,致他人心脏病发作而死亡,触犯了法律,自当受到法律制裁。
  11月25日,无棣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被告人霍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霍某是无棣县
 酒后殴打他人,致他人心脏病发作而死亡,触犯了法律,自当受到法律制裁。

  11月25日,无棣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被告人霍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霍某是无棣县人,平日酗酒成性,整天总是处在烂醉如泥的状态,不仅如此,霍某酒品还十分差,喝醉之后还总借着酒劲恣意闹事。2013年9月9日下午,霍某又一次醉酒后,晃晃悠悠来到同村的刘某家串门。醉酒的霍某言语无状,双方一言不合发生争执,在刘某家门口厮打起来。混乱中,霍某将刘某摔倒在地,接着二人被围观群众拉开。刘某被扶到门口的玉米堆上,霍某见状便气呼呼地回家了。

  谁知道,霍某走后不久,刘某突然从玉米堆上摔下,倒地不醒,随后被家人紧急送往医院。不幸的是,刘某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刘某是因急性心肌梗死而死亡,而轻微外力或情绪波动可诱发和加重疾病发生。霍某的醉酒滋事及殴打,被认定是造成刘某突发心肌梗死的重要诱因。事后,霍某与刘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刘某近亲属对霍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霍某因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霍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霍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损失,被害人近亲属表示对被告人霍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故可酌情对被告人霍某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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