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全县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有偿服务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登记注册工作,依法核发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的证、照,对其登记注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企业、个体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办理企业年检个体验证,指导本系统企业、个体登记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工作职责
组织贯彻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研究制定全省企业登记管理政策和制度;指导全省企业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承办省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内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负责对省工商局登记的企业进行年度检验和日常监督管理;对新设立企业进行定期检查;查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
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情况;拟订或参与拟订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实施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办法。 承办政府交办的个体私营经济引导、发展、服务等方面工作。 指导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合伙企业的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对全县个体工商户进行年检和日常监督管理;对重点行业进行定期检查;查处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
工作程序和时限
(一)登记注册
1、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批。非公司企业不须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2、申请登记的单位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齐备并符合要求后,方可受理,否则不予受理;受理后登记机关将发给《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
3、受理后,登记机关将对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自发出《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4、核准登记的,自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换发或者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5、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手续齐全的随时办理,需研究的七日内完成。
(二)企业年度检验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年起参加年检;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企业应予3月15日前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年检的基本程序:
(1)企业申领、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2)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审核年检材料;
(3)企业交纳年检费;
(4)登记主管机关加贴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
(5)登记主管机关发还企业营业执照。
|
(二)承办全县工商登记管辖范围内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三)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对县工商局登记的企业进行年度检验和个体工商户验证贴花工作,负责对上述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日常监督管理。对新设立企业进行定期检查,查处违反企业、个体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
法规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私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
企业登记管理 (一)组织贯彻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完成企业、个体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联系单位:企业注册局
责任人:刘承东
联系人:刘承东
联系电话:(0543)6326527 |
[错误报告]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浏览次数: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