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交警发布关于机动车报废公告
2018-11-06 09:41:32 作者:见内容 来源: 浏览次数: 评论 0 条
齐鲁网滨州11月5日讯 近日,无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发布关于机动车报废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同时达到黄标车淘汰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并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公告,并作废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将依法予以强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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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
登记住址在无棣县辖区的重型柴油货车、挂车、农村面包车、大型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必须在检验有效期到期前90日内参加定期检验;车辆达到报废标准,严禁上路行驶,立即到有资质的汽车回收企业拆解车辆,办理注销登记。无棣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加大查处力度,加强路面管控,有逾期未检验和逾期未报废情况的,将采取扣留车辆和强制报废措施处理。无棣县车辆管理所也将停办具有以上情形的一切车驾管业务,请避免给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