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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棣县特困家庭救助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2013-10-21 09:06:41 作者:见内容 来源: 浏览次数: 评论 0

无棣县特困家庭救助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无棣县特困家庭救助基金管理使用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县特困家庭救助工作,经县委、县政府批准,设立“无棣县特困家庭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规范基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基金救助为全县各类保险、救助政策的再救助,不影响当年各类保险、救助政策的正常执行。本基金救助前应由当年各类保险、救助政策先行补偿或救助。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特困家庭,应是无棣县常住居民家庭,因大病、天灾、事故等原因致使家庭支出大、负债多,在落实各类保险、救助政策后,家庭仍然十分困难,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1.因患重大疾病,个人负担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为继;

  2.因遭受重大突发性人身意外伤害,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导致基本生活难以为继;

  3.因突发性灾害,家庭财产损失特别严重,导致基本生活难以为继;

  4.因学生入学交纳学费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为继;

  5.其它特殊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为继。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本基金救助:

  1.家庭成员因违法收养、赌博、吸毒、偷盗等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

  2.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不就业的;

  3.违反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的;

  4.因建房购房、购买机动车及其它贵重物品或办婚丧事而造成生活困难的;

  5.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责任事故(即有事故责任者赔付的)或因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造成伤害而造成生活困难的;

  6.其它不适宜救助的。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基金设立初始规模为1000万元,主要有三方面来源:

  1.“贻成基金”划转基数500万元;

  2.县财政补助200万元;

  3.社会定向捐助300万元。

  第六条“关爱五保老人三年集中行动”结束后,“贻成基金”结余全部划转到本基金。县财政要逐年加大投入,自基金设立第二年起,每年预算安排递增100万元,并通过多种渠道合法筹集基金,促进基金规模增长。到基金设立第四年初,基金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后确保每年初保持在2000万元以上。

第三章基金管理

  第七条设立无棣县特困家庭救助基金管理使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县长兼任,常务副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兼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兼任,成员由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兼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救助对象评委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九条评委会负责对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救助建议进行评审,确定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的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评委会主任由领导小组确认的专家兼任,评委会主任及委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名单,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行文公布。

  第十条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资金使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审议资金使用情况;每月在新闻媒体公示资金使用情况。救助资金通过慈善总(分)会专户发放。

  第十一条基金系独立核算基金,不具独立法人性质。领导小组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和增值。基金结余可由财政专户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采取购买国家债券和其它保值、增值方式,但不得用于风险投资和经营活动。

第四章基金使用

  第十二条救助标准

  特困基金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救助,根据每个特困家庭在享受各类保险、救助政策后,与维持年基本生活水平相差部分予以适当救助,但每年度内不重复救助,如遇特殊情况,经评委会报请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1.因家庭成员重大疾病,在享受各类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后,自负合规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超出3万元部分,按以下标准分类救助。

  1万元(含)以下,救助标准为3000元;

  1万元—2万元(含)的,救助标准为超出部分的30%;

  2万元(不含)—3万元(含)的,救助标准为超出部分的35%;

  3万元(不含)—4万元(含)的,救助标准为超出部分的40%;

  4万元(不含)—5万元(含)的,救助标准为超出部分的45%;

  5万元(不含)—6万元(含)的,救助标准为超出部分的50%;

  6万元(不含)—7万元(含)的,救助标准为超出部分的55%;

  7万元以上的,救助标准为超出部分的60%,但每人年度救助额上限不超过6万元。

  2.因遭受重大突发性人身意外伤害,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导致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视情一次性救助5000元至2万元。

  3.因突发性灾害,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视情一次性救助3000元至1万元。

  4.当年学生入学交纳学费,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视情一次性救助2000元。

  5.特困家庭在享受城乡低保后,年内人均基本生活费用仍低于每人每天10元的,每月视情予以补助,期限一年,确保家庭基本生活费用不低于每人每天10元。

  6.其它特殊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视情一次性救助。

  第十三条救助程序

  (一)特困家庭个人申报;

  (二)村委会(所在单位)审核,公示;

  (三)乡镇(街道、县直部门单位)审核;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走访调查,提出救助意见;

  (五)评委会每月初集中评审一次,确定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和救助方式(一次性救助或定期救助);

  (六)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审核;

  (七)县财政局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报的资金报告,及时将所需资金拨付至县慈善总会专户;

  (八)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救助。

  救助资金发放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调查回访,建立特困家庭救助档案。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四条申请特困救助对象必须如实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积极配合调查。对弄虚作假、套取特困救助资金的,要如数追缴,并取消特困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侵占、挪用基金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县财政局、审计局、捐助单位代表负责监督审计。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8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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