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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棣检察院五项措施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2011-10-20 15:39:32 作者:见内容 来源: 浏览次数: 评论 0


  人民网滨州10月20日电 今年以来,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不断拓展工作思路,创新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工作举措,秉持“教育、感化、挽救、预防”的办案理念,坚持“诉前帮教、庭中教


  人民网滨州10月20日电 今年以来,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不断拓展工作思路,创新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工作举措,秉持“教育、感化、挽救、预防”的办案理念,坚持“诉前帮教、庭中教育、分庭审理、判后回访、犯罪预防”五项措施,维护了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降低了其重复犯罪率,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诉前帮教。在提起公诉前,该院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身心特点,注重人性化办案,通过走访、了解其生活、学习环境,观察其性格特点,全面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并以此作为教育感化的突破口,从而帮助其分清是非,认识错误。同时,在公诉审查案件时细查证据,全面审查罪轻、无罪的证据,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例如在办理一起抢劫、寻衅滋事案件中,该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寻衅滋事时被抓获归案并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但侦查机关并未认定张某有自首的情节,该院经过认真审查后,对自首情节给予认定,从而维护了该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庭中教育。法庭审理中,办案人员通过审判方式,尽力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紧张情绪和抵触心理,促使他们主动敞开心扉,同时通过其法定代理人、学校老师对其情感教育,帮助分析犯罪给个人、家庭、社会带来的危害,促使其真诚悔过、鼓起重新做人的勇气。在职业学校就读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因为和同班同学李某发生口角并发生争斗,将李某砍伤。王某一开始并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认为这是对方咎由自取,通过该院办案人员在庭审中晓之以理的解惑、动之以情的教育,王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他人和对社会的危害性,并表示今后要加强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

  分庭审理。针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混合型的团伙犯罪案件频发的现状,为了避免同庭审理影响未成年被告人的认罪、悔罪和接受法庭教育,解决对成年被告人公开审理与未成年被告人不公开审理的矛盾,该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并联合法院共同制定了《关于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实行分庭审理的暂行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推行分庭审理制度,以避免庭审中对未成年被告人交叉感染的弊端,切实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判后回访。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定罪量刑后,该院并不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而是主动走访学校、家庭、社区,变静态帮教为动态帮教,将走访情况和帮教对象汇报的情况综合对照,准确掌握其判后的思想动态。同时,在学习、生活上及时给予帮助,时刻防止周边不良风气的侵蚀,确保帮教对象不会重新走上犯罪道路。故意伤害犯罪嫌疑人王某,系某中学学生,在法院对其作出缓刑后,为了让王某回归学校有一个良好的环境,该院主动与学校取得联系,共同出主意、想办法,通过调换班级、让平时表现比较好的同学坐在周围,营造奋发学习的氛围,王某非常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机会,誓言要好好报答检察官叔叔阿姨的关心和帮助,做一个对社会对国家有益的人。

  犯罪预防。未成年人案件工作的落脚点是预防犯罪和防止重新犯罪。该院结合多年来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实践,走出了一条检校共建、送法进校、共同预防的教育管理新模式。该院先后在辖区内多所学校建立了检校共建办公室,并派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检察官担任法制副校长,通过上法制课、模拟法庭等形式,以该院所办理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为素材,开展生动的警示教育,增强了在校学生自觉抵制不良影响的意识和能力,受到了学校师生的一致好评。(刘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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