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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承担建筑物公共部位的维修义务

2009-09-06 15:23:31 作者:见内容 来源: 浏览次数: 评论 0

根据建设部2004年印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及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年印发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物业公司的维修义务是指对建筑物公共部位的维修。
共用部位包括房屋承重结构、
根据建设部2004年印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及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年印发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物业公司的维修义务是指对建筑物公共部位的维修。

共用部位包括房屋承重结构、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内天井、户外墙面、屋面、楼盖、屋顶传达室及其他约定的公共部位。此外,物业公司对共用设施设备也负有维修义务,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高压水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

对相关的市政共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物业公司同样负有维修义务:包括小区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等。业主所交纳的物业费中,已经包含了对物业公司履行这类维修义务的费用。

对于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即各业主享有私人所有权的部分,通常情况下并没有包括在物业公司的维修义务范围内。单个业主可以委托物业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也就是说,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没有义务对业主的房屋的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进行维修,如果物业公司应业主的要求进行了维修服务,有权要求业主支付相应的费用。

据此,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履行对公共部位、公共设施的维修义务,业主有权要求减少相应的物业费;但没有约定物业公司对业主专有的房屋或设备进行维修的情况下,业主不能以物业公司未履行维修义务为由要求减少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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