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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只能转让给本村经济组织成员

2009-09-06 14:56:12 作者:见内容 来源: 浏览次数: 评论 0


案情回放:

案情回放:

1998年5月13日,刘女士与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刘女士位于某村的一处楼房上下各一间卖给王某。后刘女士认为自己的房屋是占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所建,该买卖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王某不是该村经济组织成员。因此,起诉要求确认王某与自己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王某辩称,自己已交付购房款,且与刘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交易完成后,自己通过变更登记,已取得了私人房屋产权证书,故不同意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与王某订立的买卖协议无效。

法官说法:

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违法转让。农村宅基地违法转让属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王某不是某村村民,其与刘女士订立房屋买卖协议转让该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关于农村宅基地禁止转让的规定,当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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