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临时水、电,拒绝捆绑收费
2009-09-06 14:50:00 作者:见内容 来源: 浏览次数: 评论 0 条
【陷阱提示】
开发商提供临时电,物业公司为了收缴物业费而将水费、电费等进行捆绑收费,最终导致业主日常生活的不便。
【风险描述】
实例1
荀女士人住的小区一直用的是临时电,电压不稳,经常停电,有些住户的电器还因此被烧坏。对此,住户们都很担心,但是开发商说这是因为市政设施跟不上造成的,只能等待。
住了不到2个月,荀女士就收到了物业送来的电费通知单。与以往不同,电费不是交到银行,而是交给物业,而且单据上写着的价格是每度电0. 63元,高于通常的居民用电价格。
来到物业交费处,苟女士正待交费,却被邻居吴大妈给叫住了。吴大妈告诉她,物业根本就不给开正式发票,而是开了个物业公司盖章的收据,这不就是个白条吗?日后出了问题,根本不能证明我们已经交了钱。
因为这个原因,几个楼的住户都拒绝交电费。到现在,荀女士和邻居们还在与开发商谈判。
实例2
思东下楼的时候,忽然发现没电了,只好走了下来。晚上回家的时候,却发现依然没有电,跌跌撞撞爬上20层。第二天早上,思东才发现门上塞了一张电业局下发的《欠费限电通知书》,告知由于拖欠电费,业局限电,时间是昨天下午3点持续到傍晚8点30分,如果在今天中午之前不补交电费,就要继续停电。昨天就已经下发了通知,自己出门的时候太过匆忙,没有注意。
看到这个通知,思东很气愤。
思东并不是不想交电费,而是不想把电费交给物业公司。今年2月,思东所居住的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成立了,因为物业公司服务水平太差,要求更换物业公司,但是物业公司拒绝退出。业主们就采取了拒交物业费的办法,希望能够把物业公司“赶走”,哪知,非但没有赶走物业公司,自己家里却被停了电。
按说不交“物业费”与停电并没有直接关系,可是物业公司要求将物业管理费和水电费“捆绑交纳”,不交物业管理费就不能交水电费,因此才造成了拖欠电费,电业局才会限电。
现在,业主与物业公司还在僵持,但是家中没电的滋味只有业主们知道。
【防范对策】
现代生活一时一刻都离不开水和电,但是往往居住建设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与水、电有关的问题,一旦处理不当,业主的生活品质就要受到影响。为了保障自己的生活质量,业主在购房和居住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拒绝临时水、电
建筑临时用电不同于居住用电,电压不稳,经常停电,可能导致电器被烧坏,还有可能导致配电设备燃烧起火、爆炸等事故。因此在购房之前,应当考察楼盘附近是否已经建好城市供电网络,尤其是远郊区的房产,尤其要注意。
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购房人应要求开发商在合同中承诺,房屋交付使用时,用电已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使用临时施工用电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电。双路供电的,则应让开发商在合同上写明,房屋交付使用时应具备双路供电的条件。合同中还应当约定通电时间以及不能奶期通电时,开发商应当提供的应对措施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一旦居住小区遇到了临时电的情况,尽量在人住之前与开发商达成补充协议,要求开发商承担电费差价以及因为临时用电导致电器受损的赔偿责任。施工用的工业用电每度0.63元,而居民用电每度是0. 48元,之间存在差价,这个差价理所应当由开发商承担。
2、拒绝捆绑收费,要求“一户一表”
有些物业公司为了保障物业管理费的收取,要求购房者在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同时交纳电费和水费,实行捆绑收费。如果不交纳物业费,就不能交纳水费和电费,业主就要承担停水停电的后果。为了不停水停电,业主只能被迫选择交纳物业费。
造成这种后果的一个前提条件是物业公司控制小区的水表电表,这些小区往往都没有实现“一户一表”。因此在购房之初,购房者就应该要求开发商提供“一户一表”,并将这个要求约定在合同当中。收房时也应当注意检查自家的水表和电表,是否是“一户一表”。
签订前期物业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求“供电公司或自来水公司直接抄表”,拒绝物业公司提供的所谓“二次抄表”,也就是物业公司控制水表电表,要求业主将水电费交纳给物业公司,再由物业公司交给自来水公司和电业局。这种做法中蕴藏的风险是:物业公司控制了小区的水电,一旦业主打算“解聘”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就会以停水停电相要陕或是带走水电表相关的软硬件设施,业主们只有重新装水电表才可以使用。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还可能私吞或挪用业主交纳的水电费。
目前各地正在改造,推进“一户一表”,因此购房者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开发商提供。
3、谨慎拒交水电费,理智解决物业纠纷
收取物业费的依据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合同》,收取水费电费的依据则是业主与自来水公司或供电公司签订的《供用水、电合同》,因此如果拒绝交纳水电费,自来水公司或供电公司有权采取停电或停水等措施。
遇到这种情况,业主不应消极地拒绝交纳水电费和物业管理费,而是应当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权利。选聘和解聘物业公司是业主们的权利,但是业主们行使这项权利必须通过召开业主大会表决进行。因此尽快召开业主大会,按照法定的程序解聘物业公司才是一种比较有效的解决方法。
【法律依据】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5条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验收。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6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十,达到场清地平;
(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10条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以实行分期验收,待全部建成后进行综合验收。
分期验收的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以分期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2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4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