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火灾后消费者应注意什么
2009-06-08 08:36:55 作者:见内容 来源: 浏览次数: 评论 0 条
谈佳因使用东芝冰箱引发火灾,在多次协
消费者谈佳遇上了倒霉事:她家买的一款东芝冰箱着了火,新房子也被烧坏。7月13日下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庭开庭审理深圳消费者谈佳状告东芝(中国)有限公司一案。
谈佳因使用东芝冰箱引发火灾,在多次协商未果之下,一纸诉状将东芝(中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提出赔偿精神损失费40万元、财产损失费26万元及律师费、诉讼费等共计七十多万元。深圳龙岗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于本月13日进行了一审审理。法庭上,被告东芝(中国)有限公司对“诉讼主体”提出质疑,声称并非本案合适被告。最终法庭以原、被告在“诉讼主体”问题上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为由,决定停审调查。
据原告介绍,今年1月18日下午4时左右,原告位于深圳布吉镇茂业城怡贵楼3座7D单元的家中突发火灾,火灾后现场惨不忍睹,才装修一年的新房被彻底破坏,家中收藏的珍贵邮票、相片及家用电器、衣物及日常用品等全部被毁,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所幸当时家中无人。
火灾发生后,原告不得不另外租住房屋,春节落得有家难归。
后经深圳市龙岗公安分局消防大队鉴定,“这宗火灾系放在客厅靠阳台角的冰箱中部着火,房间内其他部位无燃烧痕迹”。这个大队在1月26日出具了初步勘察证明。
原告家中的这台冰箱是日本东芝牌的,于1996年6月从深圳龙岗最大的家电商场富佳商场购得,一直使用正常,在火灾发生前,没有出现任何故障。冰箱型号是:GR-K15EAC(H),制造编号:031372(H)。
■东芝给出不同鉴定
由于认定是东芝冰箱引起火灾,原告曾于1月26日第一次同东芝(中国)有限公司联系。
该公司负责此事的曹先生要求原告将火灾经过及消防部门出具的证明传真到北京,并询问了原告具体的要求。曹先生安慰说会立即通知日本总部,再由日本总部派技术人员来现场鉴定,希望原告不要采取进一步的行动。在日本总部未派人来现场之前,曹先生还同原告通过几次电话。
原告当时认为,既然日本东芝公司会对这一事件负责,而且这样的知名大公司也不可能欺骗消费者,因此除了要求东芝公司调查起火原因及财产损失赔偿外,未提任何其他要求。
在得到消防部门出具的证明的传真后,曹先生通知了日本总部,并于2月25日下午协同日本总部所派的两名专家到现场鉴定。当时,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及技术监督局也派人参加了。
经检查,东芝公司的专家给出了与龙岗区消防部门截然不同的结论,说是冰箱底部先起火,至于底部为何会起火就不得而知了。
■答应赔偿又变卦
2月28日,东芝公司在深圳委托的律师代表东芝公司向原告表示同意给予赔偿,让原告报出详细的财产损失清单和价值,当时原告报出的财产损失估价为21万元人民币。经过谈判,原告将赔偿降到17万元人民币,而东芝则希望再少一些,具体的书面协议要等等再说。
3月13日,东芝公司突然变卦,声称火灾不是由冰箱引起,而是外来火源烧着了冰箱,火灾同冰箱无关,故不同意赔偿,原来谈判的结果作废,要赔也最多只赔一台冰箱。
原告对东芝公司的出尔反尔气愤之至,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
■“东芝不是合适被告”
7月13日,法庭上,东芝(中国)公司做出的答辩认为:东芝(中国)公司不是本案合适的被告。
东芝公司代理律师指出,原告家中的冰箱虽然是“东芝”牌的,但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该冰箱就是由东芝(中国)公司生产或者销售的,东芝公司也没有为原告提供过售后服务。而据他们的调查,该冰箱的编号是出自东芝(泰国)公司1995年生产的。因此,东芝公司既非《产品质量法》所述的应对产品质量承担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也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深圳经济特区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所述的“经营者”。所以不是本案合适的被告,与原告因火灾受损一事无关,不存在对其损失负责的任何法定理由。
■当初为什么要出面
在法庭辩论中,原告方委托代理人指出,东芝(中国)有限公司现在想推卸责任是站不住脚的。既然东芝(中国)有限公司没有任何义务提供任何形式的服务,那么在今年2月25日下午,为什么有七八名该公司的高级职员和日本东芝总部的两名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在火灾现场对冰箱进行鉴定,为什么指派律师通过消费者委员会表示愿意协商解决损失赔偿问题?
被告方委托代理人则辩解说,当初东芝(中国)有限公司之所以出面派工程技术人员来调查并参与调解,完全是出于对品牌的关心,是为了维护品牌的信誉。她说:“是不是我们来谈了、看了,协商、调解了,就会使我们变成了这台冰箱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不能!无数次的调解也不能。”
原告代理律师对此做出反驳,指出根据《商标法》第六条: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东芝(中国)有限公司是东芝商标在中国大陆的注册者和使用者,是在中国注册的东芝总公司的代理,所以应对所有使用东芝商标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发生的质量问题承当责任。同时指出,东芝(中国)公司与东芝(泰国)公司作为关联企业,有利害关系,也都同属于日本东芝总公司,所提供的编号资料并不能确定冰箱是东芝(泰国)公司生产的。原告代理人还认为既然东芝公司没有赔偿的法定责任,之前却又曾派出律师与原告进行赔偿的协商,是自相矛盾。
最后法庭认为,双方当事人应该提供更为详细的相关证据,决定停审调查。
■“要告就该告
东芝(泰国)”
本周一,本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东芝(中国)公司。一位徐女士说:“那一台冰箱不是中国生产的,我只能说这么多,其他的你找东芝的公关代理公司吧。”
这家公关公司有关人士的说法是:
“东芝公司目前还未在中国市场销售冰箱。这次事件里的东芝冰箱是在泰国生产的,几经转折进口到中国,最终是由一家深圳电器销售公司销售给中国消费者的。
从此案法律角度来讲,敝公司(东芝中国有限公司)既不是该冰箱的生产者,也不是该冰箱的销售者,因此不是该案的合适被告。但是东芝公司一直尊重并真诚地对待东芝的每一位用户。”(王晓敏 崔少华)
中消协解说家电起火
针对冰箱火灾案,北京青年报采访了中消协投诉部有关负责人士。
据了解,电视、影碟机、微波炉、冰箱、电脑都有因发生火灾而引起投诉,其中电视机、影碟机最多,电脑较少。
发生火灾的家电大多有三点原因:一是厂家元器件设计不当,如线路容易短路等;二是开关、插座破裂发生爆炸;三是消费者使用不当,比如电视长时间开着,而无人收看时电源未被断掉。
■发生火灾后消费者应注意什么
这位人士说,由电引起的火灾,如果不明原因,最好不要盲目扑救,否则有可能发生人身危险,因此,家电发生火灾后,首先是要马上报警。火灾扑灭后,要注意保护好现场,配合消防部门查明火灾原因,最好形成书面材料,以便将来作为索赔证据。如果火灾原因是因电器本身造成,消费者应尽快与厂家取得联系,向其提出索赔要求。如果厂家拒绝赔偿,或因赔偿发生争议,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必要时可诉诸法律。
■家电发生火灾后厂家负有哪些责任
厂家应认真对待消费者投诉,及时作出反应,与消费者和有关部门一起弄清火灾发生的真实原因,如果火灾确实是因设计不合理等产品本身原因引起,应积极安慰消费者,并及时作出赔偿,不能推卸责任。
消费者在使用家电时应注意认真看懂说明书,特别是其使用注意事项,按要求操作使用。平时要收藏好发票,以便发生事故后作为进行正当索赔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