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办理出生落户程序
2009-06-01 18:03:37 作者:见内容 来源: 浏览次数: 评论 0 条
1、婴儿出生后1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1、婴儿出生后1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
3、具体办理手续:婴儿出生1个月内,由办理人持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新生婴儿父母结婚证、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等合法有效证件到新生婴儿拟落户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弃婴,申报出生登记,办理人须持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原件及复印件、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等合法有效证件到县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审核。
父亲一方是现役军人,新生婴儿不办理随父落户。
4、派出所在办理落户手续的同时,开具《落户证明书》,由办理人交村委会或单位户口协管员办理村级户口登记手续。
2、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
3、具体办理手续:婴儿出生1个月内,由办理人持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新生婴儿父母结婚证、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等合法有效证件到新生婴儿拟落户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弃婴,申报出生登记,办理人须持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原件及复印件、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等合法有效证件到县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审核。
父亲一方是现役军人,新生婴儿不办理随父落户。
4、派出所在办理落户手续的同时,开具《落户证明书》,由办理人交村委会或单位户口协管员办理村级户口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