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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民定好礼品不想要定金险打水漂

2013-05-09 16:26:31 作者:见内容 来源: 浏览次数: 评论 0


在商品消费中,商家往往要求消费者先交定金,当然,交的定金越多商家越高兴,可一旦消费者要是反悔了,想要拿回定金可是太难了。
  陈女士打算在市区开一家美容院,开业当天打算发放一些小礼品,经过一番比较选择

在商品消费中,商家往往要求消费者先交定金,当然,交的定金越多商家越高兴,可一旦消费者要是反悔了,想要拿回定金可是太难了。

  陈女士打算在市区开一家美容院,开业当天打算发放一些小礼品,经过一番比较选择,最终在某商店选定了一款盒装毛巾,每盒毛巾售价是10元,陈女士订了100盒。当时商家要求陈女士付500元的定金,陈女士也没有多想就把钱交了。大约3天后陈女士改变了计划,不想要毛巾了,找到商家要求退钱。商家自然是不同意,货都进来了又要退钱,这不是逗人玩吗?陈女士觉得自己不想要毛巾了,白扔500块钱太吃亏,商家应该退给自己一部分钱。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果,无奈之下陈女士来到滨城区消协寻求帮助。

  根据《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规定,定金是债权担保的一种方式。定金为解约定金,即交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再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陈女士所定物品的全部货款是1000元,而商家收了500元的定金,定金款超过了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因此商家应退还多收部分的定金款。经过工作人员近一个小时的调解,最终商家退还陈女士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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