谩骂痛快 换来浑身的伤 两邻居为琐事反目
2013-05-06 17:31:38 作者:见内容 来源: 浏览次数: 评论 0 条
近日,沾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沾化县某村两邻居为琐事反目,大打出手,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550.85元。
近日,沾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沾化县某村两邻居为琐事反目,大打出手,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550.85元。
常言道:“远亲不如近邻”,可见邻里关系的重要性。原告张某与被告姜某居住同村,且系东西邻居,原告张某院南有块闲置空地,两家经常为张某往空地上堆放杂物发生口角,2012年5月23日,因被告姜某挪动原告张某在此地堆放的杂物发生争吵,继而对骂并发展为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姜某将原告张某头部、面部、躯体及肢体等多部位打伤并将其打倒在地,张某于当日被救护车接到沾化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共住院8天,支出各项费用共计5072.64元。2012年5月25日,经沾化县公安局法医师鉴定为轻微伤,花去鉴定费3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同村且系邻居,更应和睦相处。被告移动原告堆放在空地(并非被告出行的必要通道)上的杂物应与原告进行沟通,原告发现后亦应采取恰当方式处理而不应进行谩骂,双方对纠纷的发生均不能理智对待,而是对骂直至互殴,对给原告张某造成的损害双方都有责任,但此次纠纷系被告姜某移动原告张某堆放杂物所致,且被告姜某将原告张某多处打伤,并将其打倒在地,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应负主要责任。姜某承担张某各项损失的70%,张某自行承担30%。
常言道:“远亲不如近邻”,可见邻里关系的重要性。原告张某与被告姜某居住同村,且系东西邻居,原告张某院南有块闲置空地,两家经常为张某往空地上堆放杂物发生口角,2012年5月23日,因被告姜某挪动原告张某在此地堆放的杂物发生争吵,继而对骂并发展为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姜某将原告张某头部、面部、躯体及肢体等多部位打伤并将其打倒在地,张某于当日被救护车接到沾化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共住院8天,支出各项费用共计5072.64元。2012年5月25日,经沾化县公安局法医师鉴定为轻微伤,花去鉴定费3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同村且系邻居,更应和睦相处。被告移动原告堆放在空地(并非被告出行的必要通道)上的杂物应与原告进行沟通,原告发现后亦应采取恰当方式处理而不应进行谩骂,双方对纠纷的发生均不能理智对待,而是对骂直至互殴,对给原告张某造成的损害双方都有责任,但此次纠纷系被告姜某移动原告张某堆放杂物所致,且被告姜某将原告张某多处打伤,并将其打倒在地,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应负主要责任。姜某承担张某各项损失的70%,张某自行承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