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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棣县房产行政管理局收费项目及标准

2009-04-16 14:35:38 作者:见内容 来源: 浏览次数: 评论 0

单位
名称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依据(许可证号)
计费单位
收费
标准
备注
 
 
一、土地收益金
国家物价局、建设部(92)价费字192号
 
 
土地收益金按房产交易建筑面积计收,全额交财政。
收益超过房产评估价格
 
 
 
 
1、一倍以内的
 
 
20%
 
2、二倍以内的
 
 
30%
 
3、三倍以内的
 
 
40%
 
4、三倍以上的
 
 
50%
 
土地收益金
鲁政发(1998)17号
出售
收入
1%
 
二、房屋抵押手续费
鲁价费发[2004]13号
 
 
 
1、住房抵押手续费
 
/套 
 
 
   50万元以下的
 
 
150
 
   50万元以上的
 
 
300
.
2、其他房屋房产抵押手续费
 
 
 
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2000万元(含)以下部分
 
 
0.7%
 
   20005000万元(含)部分
 
 
0.175%
 
   500010000万元(含)部分
 
 
0.105%
 
10000万元以上部分
 
 
0.035%
 
三、房产交易手续费
鲁价费发(2002)171号
元/建筑面积 
 
 
(一)住房交易手续费
 
 
 
 
1、住房转让手续费
 
 
 
 
1)新建商品住房
 
 
3
转让双方承担,经济适用房减半。
在办理住房交易手续过程中,除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手续其他费用。
2)存量住房
 
 
6
由双方各承担50%。
2、住房租赁手续费
 
/套
100
由出租人承担
(二)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1、转让手续费
 
 
10
新建的由转让方承担,存量房双方各承担50%。
2、租赁手续费
 
/次
 
 
1)100(含)平方米以下的
 
 
120
 含证书费,由出租人承担
2)100—500(含)平方米的
 
 
150
 含证书费,由出租人承担
3)500—1500(含)平方米的
 
 
200
 含证书费,由出租人承担
4)1500—3000(含)平方米的
 
 
300
 含证书费,由出租人承担
   5)3000平方米以上的
 
 
350
 含证书费,由出租人承担
(三)转让中属继承的
 
/平方米
1
由继承方承担
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照章纳税。
转让中属房屋产权交换的
 
/套
100
由交换双方各承担50%
四、房屋所有权登记计费方式
鲁价费发(2002)172号
 
 
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个证书,每个10元(核发一本不收费)。申请补办证书以及按规定更换证书且权属状况没有发生变化的,每本10元。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屋所有权登记过程中不得收取房屋勘丈费等其他费用
1、对住房收取的
 
/套
80
2、住房以外其他房屋
 
/宗
 
100(含)平方米以下的
 
 
80
   100500(含)平方米
 
 
120
   5001500(含)平方米
 
 
200
   15003000(含)平方米
 
 
300
   300010000平方米
 
 
500
   10000平方米以上的
 
 
800
3、抵押、典权登记费
 
 
80
注销登记不收费
五、办理房产增与、继承、分割财产
鲁价费发[2000]150号
/平方米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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