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2011-04-03 09:05:20 作者:见内容 来源: 浏览次数: 评论 0 条
制订出台了《无棣县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对古树名木进行分
制订出台了《无棣县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对古树名木进行分级管理,树龄一百年以上的列为古树范畴。古树分为国家一级、二级和三级:树龄500年以上为国家一级古树;300-499年为国家二级古树;100-299年为国家三级古树。名木不受年龄限制,不分级,包括下列树木:历史上或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中外历代名人、领袖人物所植的;国内外稀有或珍贵的树种及本县稀缺的;树型奇特、本县罕见的;具有历史文化价值或纪念意义的;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
确立绿化委员会来作为无棣县古树名木主管机关,并明确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机关、部队、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园、风景名胜区、寺庙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城市街头绿地、广场、小游园和道路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当地的园林绿化管理单位负责;住宅小区公共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铁路、公路、河堤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村庄、社区公共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当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而以上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确定专人管护。签订古树名木管护责任书,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与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签订管护责任书。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发生变更,应当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
进一步加大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力度,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以外5米范围内,为古树名木生长保护范围。在生长保护范围内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满足古树名木根系生长和日照最基本的要求,并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禁止损害、损坏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如若违反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予以严惩。(韩佩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