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章程
2011-04-01 09:27:44 作者:见内容 来源: 浏览次数: 评论 0 条
无棣县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
第二条 单位名称:无棣县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第三条 单位住所: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中心大街13号。
第四条无棣县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是经无棣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财政核拨正科级全额事业单位,隶属无棣县人民政府管理。
第五条 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登记。
第二章 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单位的宗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审批服务管理体制为目标,以改革行政审批方式、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强化便民服务为重点,推行集中行政审批,加强公共服务,提高行政效率,努力建立起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行政审批服务体系,实现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环境的创新,为我县经济和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条 单位的业务范围:执行县委县政府关于实行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的意见;负责研究制定落实实行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运行机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协调个入驻部门、单位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等工作;负责入驻部门、单位窗口工作人员的督查考核及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及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按照无棣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棣编[2007]18号《关于建立无棣县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通知》文件要求,主要职责是负责入驻部门、单位窗口工作人员的督查考核及管理工作,集中办理各类行政审批事项(含收费事项),提供综合便民服务。
第九条 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经无棣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第四章 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 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科室和个人。
第十三条 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和区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事业单位终止程序和终止后
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单位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八条 单位终止后的资产收归国家所有,并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事业单位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章程由本单位修改,经举办单位同意,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审核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章程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章程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生效。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主管部门(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