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信息聚合 | 繁體 | 注册 | 登录 | 会员中心 | 退出 | 【免费发布信息】 | 服务电话:0543-5070686

沾化盗窃犯缓刑期内再盗窃 两罪齐罚

2013-03-28 11:49:51 作者:见内容 来源: 浏览次数: 评论 0


沾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刘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缓刑后没有痛改前非,反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再次犯盗窃罪,依法被沾化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前罪所判处的缓刑,将前罪与新罪数罪并罚,判决刘某某有期徒

沾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刘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缓刑后没有痛改前非,反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再次犯盗窃罪,依法被沾化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前罪所判处的缓刑,将前罪与新罪数罪并罚,判决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刘某某在2011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期间,没有固定工作的李某某也不肯出去找活干,赚点钱养活自己,整天就是游手好闲的到处乱逛。2012年9月,刘某某到了沾化县黄升镇,想着在先县区里的一个乡镇里转着偷点东西。连续几天,刘某某一直在沾化县黄升镇魏家庙村里转悠,想寻找几个能偷东西的人家。刘某某在村里转悠了几天,发现张某家中经常在没有人的情况下不锁大门。9月14日那天,刘某某到了张某家中,看到门楼过道内放着一辆电动三轮车。刘某某走进张某家中,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把电动三轮车的电锁给撬开后,急匆匆的开走了。刘某某把电动三车开走后,直接去了某车行,以900元钱的价格卖了出去。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根据张某所提供的线索,9月15日将在滨州市一网吧上网的刘某某抓获。经鉴定,张某的电动三轮车价值1575元。刘某某偷走的电动三轮车已经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了张某。

沾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国家刑法,应以盗窃罪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刘某某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据此,沾化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前罪所判处的缓刑,将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八个月和新罪判处的拘役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错误报告]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 验证码:
投稿

最新图片文章

最新文章

本站推荐

联盟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