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陵:法援帮挂条幅被电击伤者讨赔偿
2013-03-28 11:44:45 作者:见内容 来源: 浏览次数: 评论 0 条
时某某是乐陵市化楼镇某村的一位村民,32岁的他本来有着一个普通但很幸福的家庭,一场突如其来的横祸,改变了这个平常百姓家庭的命运。
2011年6月6日,在滨州打工的时某某跟着李某某、牛某某到滨城区黄河二路渤海十
时某某是乐陵市化楼镇某村的一位村民,32岁的他本来有着一个普通但很幸福的家庭,一场突如其来的横祸,改变了这个平常百姓家庭的命运。
2011年6月6日,在滨州打工的时某某跟着李某某、牛某某到滨城区黄河二路渤海十一路路口一办公楼上悬挂广告条幅。据了解,承接制作安装该条幅的是某广告的赵某。当时因条幅被风刮起,条幅中因紧固而穿的钢丝绳碰到大楼东侧的高压线上,该条幅连电起火,导致手持条幅的时某某被电击致伤。时某某当即被送往滨医附院住院治疗。经诊断,烧伤创面主要位于面颈部、双上肢、胸腹部、双下肢,烧伤面积达到体表的35%,NOS深二度、10%,三度、25%,创面污染严重,大片表皮烧焦脱失。6月21日,时某某被进行了游离皮肤移植术,之后继续消炎治疗。
刚开始,赵某、李某某和牛某某还能共同协商如何分担时某某的住院费用,赵某交了1万元的治疗费,李某某交了25000元,但因牛某某一分钱未交导致三人赔偿意见不一致,赵某和李某某也不再继续支付时某某的住院费用。2012年8月31日,时某某因再无法弄到钱继续康复治疗,在手部伤口还未愈合的情况下出院。
时某某躺在病床上治病时,时某某的妻子王某某就想到维护丈夫的权益,几次上门协商拿钱治病,却被强硬地挡在门外。一次偶然的机会得知丈夫的情况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当即找到了滨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2011年8月12日,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郑新兵律师接受滨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承办该案件。经过了解案情,律师决定以雇员提供劳务受伤侵权纠纷案提起诉讼,把赵某、李某某、牛某某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三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主张三被告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伤残补助金等各项损失298632.27元。
2011年11月7日开庭,赵某即对时某某的伤残鉴定结果提出异议,经二次鉴定,原鉴定结论被维持。2012年7月12日第二次庭审,房东贾某、同事张某、韩某某等出庭作证,证明时某某六年前就在滨州市市区居住工作的事实。2012年9月13日,法庭作出判决:、赵某承担30%的责任,赔偿89589.68元;李某某、牛某某连带承担50%的责任,赔偿149316.14元以及诉讼费836元;时某某总计获得239741.82元的赔偿。2013年3月13日,案件已终审判决;3月23日,案件的当事人收到了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