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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辞员工双倍工资并赔偿

2010-03-23 10:59:44 作者:见内容 来源: 浏览次数: 评论 0

用工单位将李某解聘后,未支付李某当月工资,且在李某任职期间,该单位也未与李某签订用工合同。近日,无棣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该单位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7600元。
用工单位将李某解聘后,未支付李某当月工资,且在李某任职期间,该单位也未与李某签订用工合同。近日,无棣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该单位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7600元。

  2005年李某被无棣某行政单位聘用为司机,月薪600元。2008年12月李某被所在单位辞退,其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该单位没有支付李某12月份的工资,也没有为李某缴纳各项保险,李某于2009年1月13日向无棣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裁定该单位向李某支付12月份工资,并补缴养老保险。李某对该裁决不服,向无棣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单位支付其拖欠的工资,并交纳各项社会保险。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在解聘劳动者之后,应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该行政单位不但要补发李某最后一个月的工资,而且要向李某支付双倍工资,并给李某以经济补偿。

  据此,依法作出判决:该行政单位支付李某2008年12月份的工资600元;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600元;支付李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7200元。对李某要求该单位为其缴纳从2005年开始至今的养老保险等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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