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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棣县城区“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2011-03-19 11:13:02 作者:见内容 来源: 浏览次数: 评论 0

包绿化美化、包卫生整洁、包无乱停乱放、包无乱贴乱画、包无店外经营

县爱卫会办公室  县城管执法局  县建设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门前五包”责任制是指城区范围内道路两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和临街门店、居民户(以下简称责任人)等,均应在划定责任范围内承担包绿化美化、包卫生整洁、包无乱停乱放、包无乱贴乱画、包无店外经营等管理责任的城市管理方式。
第三条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媒体,应当加强“门前五包”责任制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和改善城市容貌和环境的义务,对不认真履行“门前五包”责任制的责任人及管理部门的失职行为,有权向县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 标准与实施

第五条 “门前五包”责任区范围:责任人建(构)筑物临街立面及临街一侧房基线(有护栏、标志或者围墙的,从护栏、标志或者围墙起算)至人行道的路沿石(无人行道的,以道路边线为界);无毗邻单位的,从其四周房基线起算(有护栏、标志或者围墙的,从护栏、标志或者围墙起算)。街巷内的责任人,以左右相邻交接中心线为界,临街巷立面房基线至道路中心线为责任区域。冬季清雪一律以道路中心线为界。
第六条  门前“五包”责任区域内有经批准的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等场所的,由其管理单位或经营者按照批准的范围,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出租房的门前“五包”任务应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有责任检查督促承租方履行门前“五包”责任情况(出租方承担连带责任)。
无责任单位的地段和城市公共设施,由县城管执法、建设、工商、卫生、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市容卫生、美化、秩序维护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门前五包”责任制的具体内容及标准:
(一)包绿化美化。(1)搞好责任区内树木花草的管理和保护,做到树干无刻字、乱钉乱挂、拴系物品,无就树搭棚、架设电线等现象;(2)搞好庭院和沿街建筑物绿化美化,门前无绿地或绿化较少的单位,根据统一规划,进行适当的盆栽绿化,做到因地制宜,与道路绿化相协调;(3)凡遇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时,应在大门口摆放一定数量盆花,烘托气氛。
(二)包卫生整洁。(1)责任区内卫生清洁,无乱扔烟头、纸屑、瓜果皮核,无乱倒垃圾、污水、污物,无随地吐痰、便溺,树穴、花池、绿化带内无垃圾、粪便等污物;(2)保持责任区内公共设施整洁;(3)沿街建(构)筑物保持外形完好、结构安全、色彩协调、整洁美观、灯饰完整;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按要求设置,无乱设户外广告,无灯光不亮的现象;(4)无违章建筑,残破、危旧建(构)筑物及时整修或拆除;(5)临街房屋窗台、阳台、平台、外走廊上无吊挂有碍市容的杂物;(6)单位出入口和门前全部硬化,并与人行道搞好衔接,无沿街自制坡道,无擅自挖掘道路,无汽车等大型车辆占压人行道;(7)施工现场保持清洁、美观,设置围挡或围墙高度不低于1.8米。
(三)包无乱停乱放。(1)责任区内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无乱停车辆;(2)车辆退红线摆放整齐。                                
(四)包无乱贴乱画。(1)沿街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及树干上无乱贴、乱画、乱刻、乱挂;(2)对责任区内沿街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及树木上的乱贴乱画及时清除。
(五)包无店外经营。责任区内无箱筐、货物和流动摊点,无店外经营和店外作业。
第八条  县爱卫办是城区“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城区“门前五包”责任制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评比等工作;
县城管执法、建设、公安、工商、环保、交通、卫生、经贸、广电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门前五包”对应内容的落实和督查;
“门前五包”责任单位既是“门前五包”的具体落实者,又是所属临街门店、居民户“门前五包”的管理者,职能部门、责任单位、责任人对“门前五包”责任制权责共担。
山东无棣经济开发区、无棣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辖区内“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组织日常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责任单位应当与辖区内责任人签订“门前五包”责任书,“门前五包”责任书的内容包括责任区的具体范围、责任要求、责任人的权利义务等,统一样式。
第十条  责任单位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和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负责“门前五包”的执行工作,确保达到“门前五包”责任制规定的标准;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发生在本责任区内的乱扔乱倒垃圾、破坏绿化苗木或市政设施、占道经营、乱停乱放等行为应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县爱卫办及相关职能执法部门报告,并主动协助处理。
第十一条  责任人可采取自包、联包、出资委托代包等方式履行“门前五包”责任,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门前五包”责任不因联包、代包等而发生转移。

第三章 检查、考评及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建立“门前五包”责任制的检查、考核、通报制度,县爱卫办负责会同相关执法部门制定“门前五包”责任制检查考评办法,并负责对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和评比。
第十三条  连续四个季度“门前五包”责任制考评优秀的责任单位,将在新闻媒体上通报表扬,并给予表彰奖励,优先评为卫生先进单位;
对拒不落实“门前五包”责任或落实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县爱卫会将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卫生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第十四条  “门前五包”责任人拒不签订责任书或不履行“门前五包”义务的,由责任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在新闻媒体予以暴光,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侮辱、殴打“门前五包”管理人员或阻挠其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门前五包”责任单位和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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