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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无棣电话号码无棣县档案馆
地址:山东省无棣县中心大街15号  邮编:251900
电话:0543-6320242 E-mail:sdwddaj@163.com

1、查阅现行文件需要办理的手续    
※ 凡持有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等有效证件,均可查阅。
※ 为利用者复制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允许利用者摘抄、拍摄自己所要的文件、资料。
※ 除双休日、节假日外,均可到县档案馆查阅。
2、查阅档案需要办理的手续 
※ 各机关、单位、个人到档案馆查阅档案时,必须持单位介绍信、或本人身份证,经档案管理人员批准后,在阅览室等候查阅。
※ 查阅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的会议记录及尚未公开的机密档案,需报请领导批准。
※ 查阅人员如需复制、摘抄档案时,需事先征得档案管理人员的同意,由档案馆复印和使用档案馆专用摘录纸摘抄。复印、摘抄的重要文件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公布和出版。
※ 查阅本单位的重要档案(会议记录、重要案件等),需由本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查阅外单位的内部文件需经档案馆长审批。
※ 查阅已开放档案,需持本人身份证或单位介绍信,在管理人员指导下,自行检索,再由管理人员具体提供档案阅览。
※ 除双休日,节假日外,办公时间均可到县档案馆查阅。
※ 档案馆除接待日常来馆查档者外,还可通过信函、电话查档、并开办电话咨询业务。 
3、提供利用馆藏档案的形式 
※ 提供档案、资料原件;
※ 提供编纂的档案资料汇编;
※ 对已复制的部分档案提供复制件。利用者索取档案资料内容,以摘抄为准,其次是复制。
4、利用档案收费项目与标准 
※ 收取档案保护费    
1、 调阅明清档案5元/次    
2、 调阅民国档案4元/次   
3、 调阅革命历史档案2元/次    
4、 调阅现行档案2元/次    
5、 调阅资料2元/册    
6、 使用缩微胶片1元/次。所用档案限在馆内使用5天,超过5天后重新按以上标准计算。
※ 复制档案工本费    
1、 B5纸0.30元/页;A4纸0.40元/页    
2、 复制照片档案:国家领导人照片20元/张、省部级领导人照片10元/张、其他照片5元/张(利用照片档案搞经营活动加倍收费)
※ 证明费    
1、 学历等证明10元/份    
2、 房、地、财产等证明50-500元/份※ 咨询费5元/次※ 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为工作查考利用本单位形成的档案无偿提供服务,需复制的只收取工本费。 
5、开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3:30——17:00(5月1日至9月30日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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