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无棣县委办公室文件关于中午禁酒的规定
2011-03-18 13:38:47 作者:见内容 来源: 浏览次数: 评论 0 条
实行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投诉平台,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凡举报违反禁酒规定的,一经查实,给予举报者500元的奖励(奖金由被举报单位或个人承担),并为举报者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者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举报电话:6780110(县纪委纠风室);移动手机短信投诉平台:13589723156(县
中共无棣县委办公室文件
棣办发〔2011〕5号
★
关于中午禁酒的规定
(2011年3月4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建设,严肃机关工作纪律,树立风清气正的良好形象,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及临时聘用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禁酒类包括白酒、啤酒、红酒、果酒及其他各种酒类。
第四条 1、严禁在中午饮酒;2、严禁在值班和执行公务期间饮酒;3、严禁穿着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4、严禁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场合饮酒;5、严禁在携带加密级文件或其他涉密材料时饮酒;6、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7、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8、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用公款相互宴请、聚餐。
各单位重要午间接待确需安排饮酒的,应在接待当日11时前书面报告县纪委纠风室申请批准。
第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领导,严肃对待,搞好宣传教育,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保证制度落实。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作出表率,带头遵守禁酒令。要层层签订禁酒保证书,承诺自觉执行禁酒规定。各单位的保证书要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一式两份,于3月10日前报县纪委纠风室备案。
第六条 加强监督检查,县纪检监察机关要组织有关人员利用暗访机、酒精测量仪等仪器,到宾馆、酒店等餐饮单位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同时,下午上班后,随机抽查有关单位,对工作人员进行酒精测试。对县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各单位要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加强舆论监督,县新闻媒体公开禁酒规定内容,并设立曝光台,对违反禁令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曝光。各单位要加强内部督查,成立督查小组,认真抓好检查落实。
第七条 实行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投诉平台,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凡举报违反禁酒规定的,一经查实,给予举报者500元的奖励(奖金由被举报单位或个人承担),并为举报者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者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举报电话:6780110(县纪委纠风室);移动手机短信投诉平台:13589723156(县纪委纠风室)。
第八条 对违反禁酒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实施以下处罚措施:
(一)对第一次违反禁酒规定者,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和保证书,在其单位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对违反禁酒规定两次以上(含两次)者,全县通报批评,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对造成恶劣影响、贻误工作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年度考核核定为不称职。对领导干部及中层干部违反规定的,从重处理。
(二)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实行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单位工作人员违禁一次的,对分管领导和相关中层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违禁两次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全县通报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在新闻媒体曝光;违禁三次(含三次)以上的,取消单位年度评先树优资格,并视情节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禁酒规定知情不管,隐情不报,甚至包庇纵容的,一经发现对当事人和单位主要领导从严处理。
(三)对用公款相互宴请、聚餐的,一经查实,宴请、聚餐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取消单位年度评先树优资格,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实处理的,公安机关要及时通报纪检监察机关,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党纪法规严肃处理。
第九条 对上级垂直管理部门已作出规定的,按照从严的原则,执行上级规定或本规定。未作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察局、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1年3月5日起正式施行。
附:无棣县机关事业单位重要接待报告表
中共无棣县委办 公 室
无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3月4日
棣办发〔20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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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午禁酒的规定
(2011年3月4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建设,严肃机关工作纪律,树立风清气正的良好形象,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及临时聘用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禁酒类包括白酒、啤酒、红酒、果酒及其他各种酒类。
第四条 1、严禁在中午饮酒;2、严禁在值班和执行公务期间饮酒;3、严禁穿着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4、严禁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场合饮酒;5、严禁在携带加密级文件或其他涉密材料时饮酒;6、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7、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8、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用公款相互宴请、聚餐。
各单位重要午间接待确需安排饮酒的,应在接待当日11时前书面报告县纪委纠风室申请批准。
第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领导,严肃对待,搞好宣传教育,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保证制度落实。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作出表率,带头遵守禁酒令。要层层签订禁酒保证书,承诺自觉执行禁酒规定。各单位的保证书要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一式两份,于3月10日前报县纪委纠风室备案。
第六条 加强监督检查,县纪检监察机关要组织有关人员利用暗访机、酒精测量仪等仪器,到宾馆、酒店等餐饮单位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同时,下午上班后,随机抽查有关单位,对工作人员进行酒精测试。对县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各单位要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加强舆论监督,县新闻媒体公开禁酒规定内容,并设立曝光台,对违反禁令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曝光。各单位要加强内部督查,成立督查小组,认真抓好检查落实。
第七条 实行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投诉平台,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凡举报违反禁酒规定的,一经查实,给予举报者500元的奖励(奖金由被举报单位或个人承担),并为举报者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者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举报电话:6780110(县纪委纠风室);移动手机短信投诉平台:13589723156(县纪委纠风室)。
第八条 对违反禁酒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实施以下处罚措施:
(一)对第一次违反禁酒规定者,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和保证书,在其单位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对违反禁酒规定两次以上(含两次)者,全县通报批评,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对造成恶劣影响、贻误工作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年度考核核定为不称职。对领导干部及中层干部违反规定的,从重处理。
(二)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实行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单位工作人员违禁一次的,对分管领导和相关中层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违禁两次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全县通报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在新闻媒体曝光;违禁三次(含三次)以上的,取消单位年度评先树优资格,并视情节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禁酒规定知情不管,隐情不报,甚至包庇纵容的,一经发现对当事人和单位主要领导从严处理。
(三)对用公款相互宴请、聚餐的,一经查实,宴请、聚餐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取消单位年度评先树优资格,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实处理的,公安机关要及时通报纪检监察机关,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党纪法规严肃处理。
第九条 对上级垂直管理部门已作出规定的,按照从严的原则,执行上级规定或本规定。未作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察局、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1年3月5日起正式施行。
附:无棣县机关事业单位重要接待报告表
中共无棣县委办 公 室
无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