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砍伐树木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3-03-16 19:10:56 作者:见内容 来源: 浏览次数: 评论 0 条
齐鲁晚报3月14日讯(通讯员 张子正 记者 赵树行) 吴某、杨某出资购买了沾化县某乡镇十余户农民种植的3030株杨树,但因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便擅自砍伐,沾化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二被告人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处吴某、杨
齐鲁晚报3月14日讯(通讯员 张子正 记者 赵树行) 吴某、杨某出资购买了沾化县某乡镇十余户农民种植的3030株杨树,但因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便擅自砍伐,沾化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二被告人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处吴某、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11年6月至8月间,吴某、杨某合伙出资十余万元购买沾化县某乡镇农民种植的杨树共计3030株。吴某、杨某在未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3030株杨树全部砍伐,并锯成树段贩卖。经滨州市林业局技术人员测算被滥伐的杨树立木蓄积共达200立方米。
2013年1月30日,沾化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杨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 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杨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犯罪。沾化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某、杨某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11年6月至8月间,吴某、杨某合伙出资十余万元购买沾化县某乡镇农民种植的杨树共计3030株。吴某、杨某在未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3030株杨树全部砍伐,并锯成树段贩卖。经滨州市林业局技术人员测算被滥伐的杨树立木蓄积共达200立方米。
2013年1月30日,沾化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杨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 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杨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犯罪。沾化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某、杨某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