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费基准价格
2013-03-02 10:32:42 作者:见内容 来源: 浏览次数: 评论 0 条
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员
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员
培训收费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1〕68号
各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委):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行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实施收费。
二、各类车型的培训学时及培训收费基准价格详见附件。各市按照附件规定的基准价格,在上下浮动20%的幅度内制定本地收费标准;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费标准委托各市制定。上述标准报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备案后执行。
三、国家规定的培训教材按定价另行收取,培训机构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和其他费用。
四、对考试不合格,学员要求继续参加相应培训的,培训费应按实际培训学时和相应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学员中途退学的,应按照实际培训学时和相应标准扣除培训费后,如数予以退还。
五、该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培训机构要使用税务票据,照章纳税,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交通运输、税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六、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期满后另行公布。
附件:山东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费基准价格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山东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费基准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