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搭车受伤,车辆所有人赔钱
2010-02-01 12:35:04 作者:见内容 来源: 浏览次数: 评论 0 条
2009年10月12日,无棣县某单位司机徐某受本单位指派,开车到济南办事,马女士也刚好要到济南办私事。马女士与徐某认识,她要求搭乘徐某的便车去济南,徐某同意马女士无偿乘坐。结果途中发生车祸,造成徐某当场死亡,
2009年10月12日,无棣县某单位司机徐某受本单位指派,开车到济南办事,马女士也刚好要到济南办私事。马女士与徐某认识,她要求搭乘徐某的便车去济南,徐某同意马女士无偿乘坐。结果途中发生车祸,造成徐某当场死亡,马女士身负重伤。经医院尽力抢救,马女士虽保住了性命,但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脑及周围神经受到严重损害,已经构成3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徐某对该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马女士出院后,找到该单位索赔,因双方对赔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马女士将该单位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67498元。
该单位辩称:马女士无偿搭乘徐某驾驶的车辆,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单位既不知情,更没有经其授权或者同意。徐某默许马女士乘车,完全是其个人行为,而不是职务行为,单位与徐某发生的交通事故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单位无法预知和控制事故的发生。马女士要求搭乘徐某驾驶的车辆,徐某同意,他们之间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因此,马女士因事故受到的损害赔偿责任应该由徐某承担。马女士则认为,徐某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徐某在该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该单位应该对徐某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主要涉及到无偿善意同乘情形下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所谓善意同乘,就是指无偿搭乘。对无偿善意同乘行为,驾驶员虽然没有获得任何利益,但仍负有注意安全的义务,此时车辆所有人就具有运送人的身份。因此,车辆所有人作为车辆的运行支配者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对善意同乘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负伤承担无过错责任。经调解,该单位同意一次性赔偿给马女士70000元。(姜守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