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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共治,关键在于如何制度化

2012-02-01 19:34:46 作者:见内容 来源: 浏览次数: 评论 0

新浪滨州讯 近日,无棣县人民法院鲁北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对一起储蓄存款合同作出宣判,储户诉求没有得到支持,银行履行了保障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李某持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储蓄卡)、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
新浪滨州讯 近日,无棣县人民法院鲁北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对一起储蓄存款合同作出宣判,储户诉求没有得到支持,银行履行了保障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李某持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储蓄卡)、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储蓄卡)各一张,其中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储蓄卡)的尾号为238,另外一张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储蓄卡)的尾号为282。原告在2010年11月8日从尾号为238的卡中将22984.65元转帐到尾号为282的卡中。后原告发现卡中的款项自2010年12月12日起在中国银行广西南宁支行分十次通过自动取款机被取走现金19800元,交易费为218元。原告随即向无棣县公安局报案至今未侦破,后原告于2011年3月3日向无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无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开设存款账户并办理了龙卡及龙卡通业务,双方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但原告主张其储蓄卡内存款被人盗支,而其提供的证据仅能证实其卡中的款项在中国银行广西南宁支行自动存款机分次支取,因原告曾持该卡在本地办理过业务,也在异地跨行办理过业务。再因原告亦未能提供被告对涉案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有关证据,且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固不能证实系他人盗支。被告银行方面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的职责,不存在侵权行为,故而银行不承担侵权责任,损失应由原告自己承担。

  [评论]

  在储蓄合同中,客户自己负有谨慎的义务,客户应当妥善地保管自己的银联卡。银行的存取业务主要是靠存单或银行卡和密码来完成的,存单或银行卡和密码相符时,银行就负有付款的义务。

  因此如果因为客户自己的原因,没有保管好自己的存单或银行卡和密码。而造成存款被盗损失时,客户应承担责任,银行因为没有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

  银行负有保证存款人存款和人身安全的保障义务,这是银行业的一项法定义务。具体到本案,银行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是本案审理的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第二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告无法证实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其保证存款人存款和人身安全的保障义务,证据不足,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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