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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棣县房管局房屋与土地登记类办事指南

2013-02-03 11:25:14 作者:见内容 来源: 浏览次数: 评论 0

无棣县房管局房屋与土地登记类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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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移登记

一、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房上市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购房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原单位同意出售证明;

(二)一手房交易(购房户登记应提交下列材)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购房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购房发票、商品房购房合同、预告证明原件。

(三)二手房交易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交易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土地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5、原买卖契约或原契税发票原件。

二、申请房屋所有权互换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证明发生房屋互换事实的材料(协议)原件;

5、土地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房屋所有权赠与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赠与协议或公证书原件;

5、土地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房屋继承、受遗赠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5、继承公证书原件;

6、土地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自然人: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土地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土地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5、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6、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申请因离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土地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5、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人民法院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

初始登记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7、选址意见书;

8、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9、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10、税务登记证;

11、营业执照

12、机构代码

1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13、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

14、竣工验收报告及综合验收报告;

15、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6、土地使用税及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

17、房屋平面图。

二、单位建房、合作建房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及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土地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竣工验收报告。

变更登记

一、 房屋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房屋所有权证;

4、 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原件。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或有关部门(地名办)出具变更的证明材料。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证明发生变更(建筑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拆迁协议等)的事实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租赁申请书;

2、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

3、租赁双方身份证及结婚证或户口本(单位登记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房屋租赁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他项权利证;

4、房屋所有权证;

5、房地产租赁契约。

预告登记

一、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商品房预售合同;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二、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主债权合同;

4、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三、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4、房屋所有权证;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四、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主债权合同;

4、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预告证明;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五、申请注销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抵押登记的预告证明;

4、当事人关于注销预告登记的约定。

注销登记

一、房屋灭失的,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拆迁、拆除协议书等)或相关部门的事实材料原件;

二、权利人放弃房屋所有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证明房屋所有权灭失的事实材料原件;

5、他项权利人放弃的书面同意文书原件;

6、房屋无明确权利人,经公告无异议,由政府接管。

抵押登记

一、一般抵押需提交以下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及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现场签字;

3、房屋所有权证;

4、主债权和抵押合同原件;

5、房地产抵押契约;

6、土地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7、房地产估价报告。

二、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需提交以下材料:(按揭)

1、登记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6、选址意见书;

7、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8、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9、税务登记证;

10、营业执照

11、机构代码

1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13、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

14、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5、房屋平面图。

三、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他项权证、抵押权预告证明原件;

4、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资料;

5、房屋所有权证。

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房屋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主债权合同原件;

3、房地产抵押契约;

4、房地产估价报告;

5、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6、房屋所有权证;

7、土地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8、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及法人身份证;

9、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10、房地产抵押清单。

五、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7、开发企业资质;

8、开发经营权证;

9、营业执照;

10、机构代码;

11、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12、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3、主债权和抵押合同原件;

无房证明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或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房屋其他登记

一、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提交下列资料,申请更正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有错误的材料。

二、异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证明房屋异议的书面材料。

三、异议登记的注销,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撤销异议的书面材料。

集体土地房屋登记

申请村民非住宅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土地使用权证明;

四、房屋测绘报告;

五、申请登记房屋符合规划证明;

六、房屋竣工验收证明;

七、登记机构出具的公告证明及相片。

集体土地村民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的下列资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土地使用权证明;

五、登记机构出具的公告证明及相片;

六、必须本村集体组织内流转。

集体土地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土地使用权证明;

五、主债权合同;

六、抵押契约;

七、银行同意登记的证明。

房屋登记时限

一、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

二、抵押权登记;10个工作日;

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

四、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

五、挂失补登记,9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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