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共聚饮酒 酒后身亡都担责
2012-01-11 19:16:38 作者:见内容 来源: 浏览次数: 评论 0 条
鲁北晚报沾化讯 近日,沾化县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从案件审判到执行完毕历时一年的案件,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申请执行人满意的拿到了相应的执行款项。
2010年11月28日,原告亲属柴某召集同胞兄弟被
2010年11月28日,原告亲属柴某召集同胞兄弟被
鲁北晚报沾化讯 近日,沾化县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从案件审判到执行完毕历时一年的案件,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申请执行人满意的拿到了相应的执行款项。
2010年11月28日,原告亲属柴某召集同胞兄弟被告柴某等六人在自家喝酒,饮酒过后七人便相继散去。次日上午九时,原告发现其亲属柴某已死于家中,后经沾化县公安局法医室鉴定死者柴某系失血性休克死亡。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柴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且有饮酒习惯的人,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可能对自己身体造成的危害后果,其因饮酒过量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六被告同死者柴某在一起饮酒,虽没有相互劝酒、拼酒等情形,但对相互间过量饮酒起了促进的作用,致使死者柴某饮酒过量而受伤后丧失了自救及求救能力,没有尽到照顾死者及告知死者家人的义务,错过了对死者柴某的救治时机,六被告对死者柴某应负一定的过错责任。故判决六被告赔偿原告因柴某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共计143457元的15%即21518.55元。
一审判决后,六被告不服判决上诉于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审法院综合衡量诉讼双方及死者本身对于其死亡的过错,判定六上诉人共同承担15%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执行,法院及时向被告送达了执行手续并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六被告考虑到亲属关系,同时也对柴某的不幸身亡表示同情,自愿主动的将应缴纳的赔偿款交予法院,目前该赔偿款已转交原告手中,至此一起因同胞兄弟共聚饮酒引发不幸的案件执结完毕。
(通讯员 戚振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