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教育局行政执法权限目录
2013-01-25 07:28:29 作者:见内容 来源: 浏览次数: 评论 0 条
无棣县教育局行政执法权限
(4)、负责安排大中专学生实习,参与编制全县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就业计划及派遣工作。
(5)、负责全县教育系统档案管理、人事统计工作,接待人事外调,承办上级人事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5、计财股
(1)、负责筹措、划拔、管理全县教育经费,监督检查教育经费“三个增长”情况。
(2)、负责提出全县教育事业的经费预算,做好年终经费决算;负责对下级单位预算、决算的审查、核批工作,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
(3)、负责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审计制度和收费管理制度,审计和指导各类学校财务工作,治理乱收费现象,查处财务违纪事件。
6、校产办。
(1)、拟定全县各级各类教育事业的发展计划、基建计划等。
(2)、负责校舍和教学设备等资产管理。
(3)、负责各级各类学校的布局结构调整、危房改造工作;管理全县参与社会力量办学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4)、负责全县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园“四化”建设。
7、普教股
(1)、负责指导全县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的常规管理工作,制定全县实施九年义务教育规划并督促检查各级教育机构贯彻实施。
(2)、负责全县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指导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巩固提高工作,保证学生的入学率、升学率、巩固率达标。
(3)、负责协调全县中小学生的校外教育工作。
(4)、加强对中小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理想教育、法制教育、健康教育、国防教育、安全教育等。
(5)、负责全县中小学素质教育的推广与开展工作,培养和树立基础教育的各类典型,参与社会力量办学的指导与管理工作。
8、体卫艺股
(1)、负责督促和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工作,组织体育测试和卫生达标活动,召开各类运动会。
(2)负责承办单位文艺汇演工作。
9、幼教股
(1)负责全县民办教育办学管理工作,坚持做好各类民办幼儿园办学审批、管理、考核和年检工作,指导全县幼儿教育工作。
(2)负责协调全县幼儿园的校外教育工作。
10、勤管站
负责中小学教学用书征订管理和中小学地方教材的审定工作。
11、成人职业教育股
(1)、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方针、政策和任务要求,负责全县成人教育、职业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
(2)、负责全县职工岗位职务培训、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和干部职工计算机培训、考核工作,提高全县干部职工素质。
(3)、负责全县民办教育办学管理工作,坚持做好各类民办教育办学单位审批、管理、考核和年检工作,指导全县社区教育工作。负责全县成人大中专招生报名工作。
(4)、负责全县职业中学的教学管理、实习基地建设、专业设置审核、学籍管理和毕业证核发的初审工作。
12、师训股
(1)、负责管理全县中小学教师、幼儿教师和中小学校长、幼儿园长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作
(2)、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推动全县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建设。
(3)、负责全县中小学、幼儿园管理人员的素质提高工作。
13、政府教育督导室
(1)依据国家和省颁布的教育督导法规及条例,积极开展督政、督学、督教工作。
(2)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全区各级各类中小学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两基”巩固提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
(3)依法对全区各级各类中小学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进行督导、评估。
(4)对学校办学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督查。
(5)完成局分管领导交办的其它行政执法工作。
14、招生办
(1)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教育部及省招生考试办公室的有关招生政策和法规,完善有关办法和规定,落实有关规章制度。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试卷保密室、答卷保管室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配合公安、保密、监察等部门共同做好试卷的安全、保密、保管工作。
(3)按照国家考试中心和省、市招办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各类招生统一考试及录取工作,确保各级招生考试工作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3)根据《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处罚暂行规定》依法维护招生考试的严肃性、公正性、公平性,从严治招、依法治考。
(4)依照有关管理规定,完善招生计算机管理系统,收集整理招生考试的有关信息和数据,为领导制定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5)以考生为本,为考生服务,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
(6)配合公安、保密、监察等部门依法对违纪事件及违纪考生进行查处。
15、政策法规股
(1)协调全局行政执法有关事务,宣传、落实国家法律、法规。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法律规定,并结合局内科室分工,搞好文秘、安全、信访、保密、档案等管理工作;协调全县中小学、幼儿园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3)做好教育法律、政务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确保各类文件的正常运转和归档,确保教育法律、政务信息的准确、及时。
(4)组织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县关于教师管理、依法规范各种管理制度。
16、教研室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研究编制本县基础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学校执法进行宣传、指导、检查、督促工作;
(2)负责督促依法实施学校管理、依法实施教育教学计划,保证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效益。
17、安全办
(1)制止宗教和封建迷信在学校进行违法宣传。
(2)检查校园周边从事污染环境有碍学生身心健康企业。
(3)检查校园周边从事法定不允许的经营场所或经营活动。
(4)定期检查消除校内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的隐患。
(5)对校车运营情况定期配合公安、交通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18、招商办
负责单位招商引资工作。
(三)科室负责人执法职责:
(1)在局党委、局长和分管副局长的领导下,带领本科室干部认真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开展各项行政执法工作,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2)准确掌握和严格执行涉及本处室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准确掌握本部门行政执法情况,每半年对本科室的行政执法情况做一次全面检查;
(3)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汇报本处室执法情况和重大疑难问题,对分管局领导负责;
(4)做好局领导交办的其它行政执法工作。
(四)科室工作人员的执法职责:
(一)准确掌握和执行本科室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掌握本部门行政执法情况;
(二)协助本科室负责人抓好学法、执法工作;
(三)及时向本科室负责人汇报行政执法中的执行情况及疑难问题;
(四)做好本科室负责人交办的各项行政执法工作,对科长负责。
四、行政执法行为(3类)
(一)行政许可(9项)
1、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法》第十条、第十三条
2、设立民办学校审批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十七条
3、民办教育聘任校长核准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
4、民办学校分立、合并审批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5、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核准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
6、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变更审批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五条
7、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8、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教育的教育网校的审批
国务院令412号第22项
9、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设置审批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十五、十七条
(二) 行政确认(2项)
1、确认考试无效
《教育法》第七十九条
2、确认证书无效
《教育法》第八十条
(三) 行政处罚(8项)
1、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处罚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2、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处罚依据:《教育法》第八十条
3、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罚种类: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处罚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4、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处罚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5、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处罚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6、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处罚种类:撤销其教师资格
处罚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7、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处罚种类: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处罚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8、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